江山在鹏人士联谊会章程
深圳商会秘书处 发表于:2014-3-17 00:00:00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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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在鹏人士联谊会章程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江山在鹏人士联谊会。

第二条 本会是在江山市委、市政府的指导下,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相互帮助、相互关爱的原则,由江山籍在深圳地区有固定工作和长期生活的人员自愿组成非盈利性质的松散性民间社会团体。无任何政治色彩。

第三条 本会秉着“亲善友爱,相互提携,共同勉励,求同存异”之精神,进行各种有益活动以求发展组织。通过本会将寻求各种渠道努力沟通会员与社会的联系,以适应现代信息社会的发展需要。叙述乡情、互相关爱、捐助家乡贫困人员,为支持和促进江山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策划、信息、咨询服务。

第四条 本会在条件成熟情况下注册成为社会团体法人,创办经济实体。

分则

一、会员大会

第五条 本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为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 一) 选举产生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员,组成会长办公会;
( 二) 审议和通过章程;
( 三) 听取和审议会长办公会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财务预决算报告;
( 四) 负责助困捐款、教育基金等的募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会员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但需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临时会员大会可以选举新的会长办公会成员。会员大会一般在当年11 月第四个星期六举行。

二、会长办公会

第七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是最高议事机构,其职权是:
(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 二) 制订任期内的工作计划;
( 三)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增补不超过总人数三分之一的会长办公会成员;增补的情况须经三名以上现职会长办公会成员联名举荐,并经到会三分之二办公成员同意;
( 四) 初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财务预决算报告;
( 五) 负责指导和监督秘书处开展本会的日常工作;
( 六) 讨论和决定应由会长办公会认可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会长办公会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九条 会长办公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办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会长办公会成员由热心于本会工作、有一定社会地位、有较强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

第十条 会长办公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或推迟召开。会长办公会成员如有连续三次无故缺席会议者,即视为自动辞职,其遗缺按第七条第3 款规定进行增补。

第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每届任期四年。

三、秘书处

第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会长办公会的执行机构,其职权是:
( 一) 负责拟写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财务预算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
( 二) 负责落实本会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三条 秘书处对会长办公会负责。

第十四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其他组成人员由秘书长提名经会长办公会通过确定,设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处成员若干名。会长办公会休会期间,会长授权委托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

第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下设信息联络组、信息咨询组、财务公益组、活动策划组、商务联络组、接待组等。
( 一) 信息联络组 负责完善江山在鹏人士的通信联络平台建设;
( 二) 信息咨询组 负责法规和政策等知识咨询,为会员提供服务;
( 三) 财务公益组 负责联谊会活动资金筹集与管理,以及帮困工作;
( 四) 活动策划组 负责每年举办一次会员活动以及平时会员集体性活动的策划组织;
( 五) 商务联络组 负责会员之间以及江鹏两地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 六) 接待组 负责接待来深的江山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四、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权利:
( 一) 会员自愿加入本会,亦可自由退出本会;
( 二) 会员享有选举会长办公会成员、被选举为会长办公会成员、表决本会重要事务、监督会长办公会工作等权利;
( 三) 会员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对本会的活动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 四) 会员享有本会提供的服务,享有获得救助的优先权。

第十七条 会员义务:
( 一) 会员有交缴会费义务;
( 二) 会员有介绍新会员、赞助公益事业、帮助遭遇困难员等义务;
( 三) 会员应关心支持家乡建设;
( 四) 会员有义务无偿参与本会的各种活动或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凡本会会员一年没交纳会费、有违犯章程规定或违法犯罪活动或损害本会名誉者均视为自动退出本会,或由会长办公会作出开除会籍的决定。

五、经费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
( 一) 市政府财政资助;
( 二) 会员交纳会费;
( 三) 会员个人或单位捐资;
( 四) 本会所属经济实体拨款;
( 五) 本会向社会提供咨询等有偿服务收入;
( 六) 其他各种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本会所有经费由秘书处管理,秘书处应设立专门财务机构进行管理,其收支情况要定期向会长办公会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正副帐簿记载一切款项收支详情及其资产和责任。年度帐目及资产负债情况呈送会员常年大会,会长工作报告中应就上一年度会费收支情况向大会做出说明。本会会计年度定由1 月1 日起至12 月31 日止。

第二十二条 本会所有经费支出应由经办人填写申请,经秘书长审批。

第二十三条 会员缴纳的会费仅用作本会常年大会活动支出。会长办公会成员超额会费可作为本会日常管理开支。

第二十四条 会员会费盈余部分每年累积,可作助困基金用于捐助同乡贫困人员,或经会长办公会议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决议用作其他公益事业。

第二十五条 凡会员自动退会或因故被取消会籍者,其已缴之会费概不退还。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处成员都是义务工作人员,不领取任何报酬。

第二十七条 本会任何会员均有权对会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质询。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2006 年1 月1 日起执行。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会长办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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