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人行道车辆停放的通告 为全面推进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和城市交通治堵工作,维护城市正常交通秩序,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市将于2016年9月12日起对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违法停放和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行为进行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规范市区人行道停车管理,禁止在人行道上除停车泊位外的区域停车。车辆所有人应自觉按规定停放车辆。
二、对违反规定在人行道上违法停放机动车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九十三条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处以150元罚款;因该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以200元罚款。
三、对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八十九条规定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车辆,一律实施拖移。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将加大对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违法停放和非机动车不在人行道规定地点停放行为的巡查管理,加大对路面违法停放的查处力度。
五、沿街店主应自觉做好门前三包工作,主动规劝车辆所有人按规定停车。
特此通告! 江山市创卫办
江山市公安局
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双塔街道办事处
虎山街道办事处 201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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