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丈母娘推高房价”见鬼去吧!
江山礼贤 发表于:2011-8-14 00:06:34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阅读数:124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发布,8月13日起正式实施。重点对结婚登记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拒绝亲子鉴定后果、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处理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共1286437件,且逐年上升。案件相对集中地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予房产等争议较大的问题。而这正是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随着房子日益成家庭核心资产,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中引起争议最多的条款几乎都与房子有关。



  简单来说,主要是两条:房子如果是父母出资买的,那么谁的父母出资房子归谁;如果是婚前贷款买的,那么谁首付房子产权归谁。显然,新的司法解释在房子上,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界定得更小,而更趋于将婚姻关系和财产关系分得更开,除非房子是婚后夫妻共同出资购买,否则谁或者谁的父母出钱房子就归谁。毋庸讳言,这样的界定更有利于离婚诉讼中的房产纠纷解决,而婚姻中的物权登记也将变得更有实际的价值。



  当然,这对婚姻中的弱势群体,如家庭主妇,可能也会产生不公。而如今非常流行的那种无房不嫁的婚恋观,将被事实上架空。除非能将房子登记到自己的名下,否则找个有房男人并不能给女性提供更多安全感,因为只要离婚,你还是一无所有;相反,找个暂时没房的男人,夫妻共同打拼共同买房,反倒能真正获得一个属于自己的物质意义上的家。



  新的司法解释,给被房子挤压得变形的婚恋观,留下了一个喘息的机会:从今天起,不再为了房子而结婚,让我们重新回到只是为了爱的那份纯真。



  倘若新的司法解释能够荡涤无房不嫁之类的扭曲婚恋观,让“丈母娘推高房价”不再成为中国特色,或许倒是一大贡献。当然,清官难断家务事,婚姻法要完全把钱的事情讲清楚,而且讲公平,注定不会那么容易。离婚诉讼中的住房纠纷肯定还会有新的复杂情况出现,立法机关和司法部门还得继续见招拆招。

13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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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主您装逼了 发表于 2011-8-14 10:28:05 | 阅读全部
让丈母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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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竹 发表于 2011-8-14 10:53:07 | 阅读全部
女人要自己置房,有自己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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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自己的工作这没错,自己置房是不是太难?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1-8-14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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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礼贤 发表于 2011-8-14 11:24:59 | 阅读全部
文竹 发表于 2011-8-14 10:53
女人要自己置房,有自己的工作.

有自己的工作这没错,自己置房是不是太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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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竹 发表于 2011-8-14 11:28:58 | 阅读全部
你不感得别人的就是别人的,和你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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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竹 发表于 2011-8-14 11:30:26 | 阅读全部
置房可以小点,慢慢买,房子必须自己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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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的很好,农村的房子算不算?我家农村的房子。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1-8-14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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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良怕狼 发表于 2011-8-14 11:32:17 | 阅读全部
我没房哦,我没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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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房你住水库里面?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1-8-14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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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宇安消防 发表于 2011-8-14 11:37:26 | 阅读全部
体现公平自主,更体现男女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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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nming0813 发表于 2011-8-14 12:18:23 | 阅读全部
等了这么多年,男人总算也受法律保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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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礼贤 发表于 2011-8-14 12:43:46 | 阅读全部
文竹 发表于 2011-8-14 11:30
置房可以小点,慢慢买,房子必须自己拥有

说的很好,农村的房子算不算?我家农村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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