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上午,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对16岁少年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致人死亡案件作出立案的决定。因王某案发时已满16周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王某应对该行为负刑事责任。据警方介绍,未成年人骑电动车撞死人,目前在全市还是首例。 7月26日上午,市区鹿溪路和云宾路交叉口发生一起电动车撞死行人的事故,受害人为一名80岁老妇,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者为一名16岁少年王某,是一家理发店的学徒。当时,王某骑着电动车沿鹿溪路自南往北飞速行驶,受害人汪焦(化名)刚刚在云宾菜场买完菜,提着一袋蔬菜和豆腐由西向东穿越鹿溪路,当行至路东侧时,被王某所驾驶的电动车撞倒,汪焦的头部先着了地,鲜血直流。王某被吓坏了,赶紧用手机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
很快,汪焦被随后赶来的救护车拉进医院进行抢救,然而医院的抢救并没能挽救她的生命。经医院鉴定,汪焦的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接到报警电话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对现场进行了勘查。经勘查分析,民警认为,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为王某所驾驶的电动车没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而且王某在穿越路口时未注意观察道路上的行人情况。因此,王某应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9月8日下午,笔者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见到了肇事者王某,这名刚满16周岁的孩子一脸茫然不知所措,站在民警面前一言不发,双手不断地来回摩擦着。民警表示,王某刚刚初中毕业不久,在城北一家理发店当学徒,事发路段是他上下班必经之路,事发时,他正骑着电动车赶往理发店上班。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未满16岁禁止骑电动车。“现在,很多人十五六岁就开始骑电动车了,而且骑的还飞快,万一遇到突发情况,很难及时刹车。”一位民警说,希望这起事故,能引起那些“飞车”少年及家长们的反思,即便所骑的是电动车,也应当小心驾驶。作者: 汪世洋 姜爱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