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试婚”男女分道扬镳 收入混同致财产难分配
白桦林 发表于:2012-4-13 08:23:33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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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男,化名)和小丽(女,化名)都是80后,小明是宁波人,小丽是江苏人,2005年,两人在江苏认识并相恋。2006年,热恋中的小丽随小明来到了浙江宁波,并开始同居。由于两人以“试婚”的方式生活,期间双方都有收入,因此两人的经济一直处于混同状态。一旦分开,财产分配成为善后难题。
  2008年9月,双方准备结婚,为此,两人在鄞州区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了一套住房,登记在双方名下。
  2010年10月,双方在各自的老家都举办了婚礼仪式。但是,两人因为“工作繁忙”等种种原因,一直没有领证。
  两人以“试婚”的方式维持着这段感情。然而,柴米油盐慢慢地将以往的激情消磨殆尽。一开始,小明想跟小丽去领证,小丽不愿意;再后来,小丽想安定下来,却发现小明在外面有了其他女人。
  2011年底,矛盾重重的两人终于不欢而散,结束了分居生活。
  由于“试婚”期间双方都有收入,因此两人的经济一直处于混同状态。一旦分开,房子怎么办?家中的其他财产怎么分配?
  2012月2月,小明将小丽起诉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确认上述房屋归其所有。小明的理由是:住房的首付款15多万元以及所有的按揭款都是他个人支付的。当时想着要跟小丽结婚,买房时才应她的要求,加了她的名字。
  近日,在法庭上,小丽对小明的说法不予认可:同居期间,双方经济是混同的,被告的所有收入均存入原告的银行卡内,因此,银行的按揭贷款虽然以原告名义归还,但实际被告的部分收入也在用于家庭的开支。而且,最终未能结婚的原因是由于小明另有新欢。
  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了如下协议:涉案房产归原告所有,由原告负责偿还剩余按揭贷款,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该房产的财产折价款25万元,在付款后,由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双方同居期间的其他财产也一并进行了协议分割。
  据了解,近年来,婚前同居或“试婚”,在未婚男女尤其是年轻人中间悄然流行,而一旦同居双方最终未能缔结婚姻,需要善后的不仅仅是感情方面的纠葛,还有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的问题。
  法官提醒说,由于男女同居期间实际是“无婚姻之名,但有婚姻之实”,同居期间的财产往往“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无法分清,而大多涉及房产、私家车等大宗财产,与当事人的利益息息相关。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的过程中,也需要耗费极大的精力去调查财产的真实情况,而且往往会因为这种特殊财产状态而遇到较大困难。

(来源:中国新闻网)
13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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鹄★望 发表于 2012-4-13 08:38:43 | 阅读全部
{:soso_e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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歇儿 发表于 2012-4-13 08:46:47 | 阅读全部
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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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毛1989 发表于 2012-4-13 08:49:11 | 阅读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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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牧歌 发表于 2012-4-13 08:53:52 | 阅读全部
悲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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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⒎⒏遭 发表于 2012-4-13 09:08:28 | 阅读全部
看来得经济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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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鼠 发表于 2012-4-13 09:14:33 | 阅读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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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i 发表于 2012-4-13 09:23:06 | 阅读全部
{:soso_e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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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天娃娃 发表于 2012-4-13 09:59:39 | 阅读全部
要AA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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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与发现 发表于 2012-4-13 10:21:45 | 阅读全部
新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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