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化名),江西人。今年元月初八,在老家和男友小志订了婚,随后跟着小志一起到杭州打工。
2月底,前男友谭某要到杭州来找王艳,王艳答应了。谭某赶到杭州,两人在宾馆开了两天房,吃住都在一起。谭某以留照片作纪念为由,给王艳拍了大量照片,其中有十几张裸照。
3月末,谭某得知王艳要和自己彻底断绝联系,以照片威胁王艳和小志。
前天,王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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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着男友和前男友联系
王艳个子不高,微胖,脸蛋圆圆的。扎马尾,穿黑外套、牛仔裤,说起自己的事,很镇定,就像在讲别人的故事。
她说,自己是1983年出生的,谭某比她大8岁。2009年8月,在老家的一次朋友聚会中,认识了朋友带来的谭某。即便知道谭某有妻室,还是和他走到了一起。
去年年底,王艳提出分手,理由是家里给她安排了相亲,谭某没说什么,默认了。
小志(化名)是王艳的现男友,一直在杭州打工,年初两人在老家订婚后,王艳就跟着小志一起来到杭州,同一个单位上班,也一同租住在华辰银座酒店附近。
其间,王艳瞒着男友和谭某保持着联系。
开房后她被前男友拍了照
好几次,谭某想来杭州看王艳,都被王艳婉拒了。
今年2月下旬,谭某再一次对王艳表达自己的思念,要求见面,王艳没有拒绝。
谭某请了3天假,坐火车来到杭州,和王艳约定在华辰银座酒店附近见面。
当晚,两人在附近开了房,直到第二天中午退房前,都没有出去过。
王艳说,谭某带过来的随身物品,除了笔记本电脑外,还有一只崭新的数码相机,谭某告诉她,是自己在上火车前,托朋友送到火车站的。
第二晚,谭某又带王艳去另一家快捷酒店开了房,王艳说自己当晚要回家住。
走之前,谭某要求拍几张照片,回老家后看到照片,就像王艳在他身边一样,王艳同意了。
第三天,谭某回了老家。之后,两人的关系依旧和从前一样。
直到上个月26日,王艳突然斩钉截铁地跟谭某说,要跟他断绝联系,从此不再往来,谭某接受不了现实,开始做出过激的行为。
现男友收到了4张裸照
谭某知道王艳的QQ密码,在王艳的QQ上,找到小志的QQ号后,用自己的邮箱给王艳和小志发之前拍的裸照,以及一切带有情绪和泄愤意味的文字。
常用的QQ号被两人拉黑后,谭某又申请了很多小号,继续发照片、发邮件;每次新申请的QQ号被拉黑后,就再申请一个。
他在发给王艳的邮件里写着:“在一起3年了,花了差不多5万元,只要你返还6000元”;以及“逼急我了,我就花钱将之前的事制成彩稿发到你家乡和你现在的小区里,让每个人都认识你”这些话。
在给小志的电话和邮件里,谭某说了“戴了那么大一顶绿帽子都不在乎”之类的语言,还告诉小志“上次只是两张裸照而已,还有更精彩的东西在后面。”
随后他们再次收到两张照片,王艳不堪忍受,报了警。
民警称,由于王艳拍照出于自愿,并且邮件只发给了王艳和小志两人,构不成传播,现在很难对此事定性。希望谭某不要再继续做出此类行为,也希望女孩子能够自尊自爱。(青年时报)
乱发别人裸照算不算犯法?受害人怎么用法律保护自己? 浙江中格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 郑虹
首先需要提醒,女孩在与人交往中应注意对自身的保护,尽量避免类似事情的发生。
本案中,前男友将女方裸照传播给他人的行为,毫无疑问侵犯了女方的名誉权。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关于名誉权的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系侵害公民名誉权之行为。当自身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公民有权对此提起民事诉讼,而人民法院则会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后果和影响等具体情况,判决侵权人停止侵害、为受害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若情节严重,如将裸照大量传播,比如放在微博上、QQ空间里、论坛里,向公众扩散,或是散播给当事人的家人、朋友,给当事人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则构成侮辱罪。因侮辱罪为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可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请刑事自诉,对侵权者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证据可以是:通话录音、短信、QQ聊天记录等,需注意的是,通话录音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像短信、聊天记录如果要作为证据使用,必须公证,而公证的话,必须是在公证人员面前收发这些才行。若是网页就另当别论了,比如放在微博、QQ空间、网页上的公证就不需要当面收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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