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学校校庆,要家长自愿捐款,而且吧回执带回学校给老师!这样合适吗?
学校、老师发出一个倡议,学生敢不“心甘情愿”吗?
答案必然是否定的,因为学校与学生之间在事实上存在着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学生的评优资格是学校给的、免试生资格由校方申报、对学生的各项处分也是校方给出的。可以说,校方在某些方面掌握着学生的“生杀大权”。
在这样的背景下,学校搞校庆或是要办个什么活动,号召学生捐款,学生还是“自愿”点为好,要不评语上再出现个“不热心公益”、“不积极主动”啥的可就不好玩喽。
退一步说我“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了,有些学生、家长确实是心甘情愿交的赞助费,但即便如此,校方也不应该收受在校生的捐助。这就如同官员办生日宴时不得收受商人红包,公权力机构不应接受社会捐赠是一个道理——权力必须遵循避嫌原则。
2006年教育部发出的通知,里面提出“校庆要力求节约、简朴,反对把校庆办成华而不实或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不得追求奢华,铺张浪费;也不得借校庆名义搞变相摊派”。此通知虽然提到了“学校不得借校庆名义搞变相摊派”,但“自愿捐款”却难以定性为变相摊派。这就给学校留下了可乘之机。
有时,明明学生、家长捐款时心不甘情不愿,学校还是在脸不红心不跳的说道“都是自愿的”,这可真是够“气死人不偿命”的。因此,应该让“禁止学校收受在校生赞助费”成为一种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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