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服〔2011〕408号)和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山市城市停车场(库)和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政办发〔2012〕63号)等文件精神,市物价局会同市住建局、交警大队拟订了《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征求意见稿》。现诚恳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请您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提出意见或建议。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2年11月30日。
在此,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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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虹
联系电话:4021593
江山市物价局
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0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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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服〔2011〕408号)和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山市城市停车场(库)和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政办发〔2012〕6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依法为车辆提供停放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为:
(一)城市道路停车服务收费。
(二)具有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收费,包括公共城市广场、市民中心、车站及旅游景点等配套停车场收费,交通事故(故障)、违法车辆等指定停车场所收费。
(三)公共(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收费,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及医院、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所)、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单位的配套停车场收费。
(四)住宅小区内公共停车场所(含小区道路停车)收费。
除上述实行政府定价的以外,其他各类停车场所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自主定价。
三、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确定的原则和标准:
(一)确定城市道路停车收费标准,遵循中心城区停车收费高于边缘城区收费、同一区域内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高于配套停车场收费的原则,并根据交通状况和泊位供求实行时段差价。最高收费标准见附件1。
(二)确定配套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遵循合理补偿经营成本原则,综合考虑停车场的市场供求关系、地理位置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最高收费标准见附件2。
(三)确定住宅小区内公共停车场所停车收费标准,以优先解决业主私车停放、疏通小区交通为前提,依据停车场地的建造和维护管理成本,并综合考虑小区内停车供求关系及车主的承受能力。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仍按《江山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江价[2007]42号)执行。
(四)交通事故(故障)、违法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另行规定。
(五)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所免费停放时间和尾数时间计算方法:
城市道路停车免费停放时间为15分钟,具有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免费停放时间为15分钟,公共(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免费停放时间60分钟。机动车实际停放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
实际停车尾数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不计停车尾数时间;实际停车尾数时间超过15分钟的,停车尾数时间按一个计费单位计收。
四、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一)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审核制度。经营单位符合机动车停放收费申报条件确需收费的,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别停车场,按地理位置及相关配置等不同,核定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标准。申报机动车停放收费必须具备的条件:
1、公共停车场为社会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其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取得停车场经营资格。
2、具有停车场所有权、使用权或投资收益人的合法证明材料,包括土地权属证明、房产权属证明、政府、业主授权证明等资料。
3、道路停车泊位需经公安、建设等部门批准。
4、住宅小区内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并实施停车收费的,应当符合规划、消防、小区管理等要求。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车场机动车服务收费实行备案制度。经营单位提供上述核准规定的资料和自定的收费标准,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五、倡导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社会公共场所、经营场所向社会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鼓励各单位因地制宜更多地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
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辆及在各类停车场临时上下客的出租车辆等应免收停放服务费。
六、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均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服务场所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车型分类、计费时段、免费停放时间、服务承诺、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收取停放服务费时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经营服务票据,并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七、本通知自2013年 月 日起执行。原有关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江山市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注:1、上述为小型车收费标准,大型车加倍计收。大小型车辆按牌照颜色划分,蓝色为小型车,黄色为大型车。
2、城市道路停车免费时间为15分钟。
3、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实施范围为:东至江滨路,西至环城西路、西山路,南至景星路,北至北关路。 附件:2、具有垄断性质和公共(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具有性质 | 停车收费类别 | 收费标准 | 垄断性质 配套停车场 | 车站配套停车场 | 15分钟(含)内不收费。
6:00-22:00,小型车停放1小时(含)内每车2元,超过1小时后每小时加收1元;
22:00(含)-次日6:00(含),小型车停放每小时1元,最高每车次3元。
连续停放24小时(含),最高每车次不超过8元。大型车加倍计收 ,摩托车减半计收。 | 游览景点配套停车场 | 15分钟(含)内不收费。
小型车每车次6元,大型车每车次15元,摩托车每车次4元。 | 公共城市广场配套的停车场,政府投资的停车场 | 15分钟(含)内不收费。
小型车停放1小时(含)内每车次2元,超过1小时后每小时加收1元;
连续停放24小时(含),最高每车次不超过8元。大型车加倍计收,摩托车减半计收。 | 公共(益) 性单位配套停车场 | 机关、事业单位及图书馆、体育场馆(所)等单位的配套停车场 | 60分钟(含)内不收费。
三级医院:6:00- 22:00,小型车停放2 小时内(含)每车次2元,超过2小时后每小时加收1元;
22:00(含)-次日6:00(含)小型车停放每小时1元,最高每车次3元。
连续停放24小时(含),最高每车次不超过8元。大型车加倍计收,摩托车减半计收。 |
注:车型划分同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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