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乘亲戚 半路车祸 司机愿意自掏72万赔付
“好意同乘”值得鼓励,但司机、受害者利益该如何保障,这个问题非常值得一说 本报通讯员 辛成 本报首席记者 肖菁 昨天上午,江干区法院调解了一起交通事故的赔偿纠纷。事情发生在去年春节,因好心让亲戚搭车去拜年,结果途中出了交通事故。这个好心司机在昨天的调解中,商定赔偿受伤亲戚72万元。 又近春节,捎带或是拼车回家,都是不错的选择,不过如果出现问题,该如何保障好心车主和受害者的利益,这个案子值得说一说。 出于好意让亲戚搭了顺风车 事发2012年大年初二,曹某开了辆小面包车去舅舅家拜年,路上遇到亲戚马某带着女儿,也要去舅舅家。曹某就顺带捎上了马某和他女儿。 没想到,半路上出了车祸。曹某的车撞上了张某的车,张某也正是带着妻女去拜年。 马某没系安全带,被甩出车外,重度颅脑损伤,成了“植物人”。 高昂的医疗费压垮了马某一家,即便心有不忍,他们还是将亲戚曹某和对方车主张某,以及两车各自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 这是一起典型的“好意同乘” 法律上有个概念叫“好意同乘”,指在司法上定义为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搭“顺风车”,之后遭遇车祸,发生侵权。 这一类侵权赔偿总是让人很为难,毕竟对方是好意搭载。 这个案子也是如此,更何况曹某和马某还是亲戚。事隔整一年后,法官终调解成功。 马某方面提出一共156万元的赔偿。其律师解释说,这156万元主要是由一级伤残赔偿金(61万元),医疗费(63万元),定残后护理费(17万元)以及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组成。 那么,案件处理的关键就在于这156万元,多方如何承担。 当时交警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是,曹某和张某负同等责任。最后,经多轮协调,曹某承担72.9万元,曹某车辆的保险公司承担1万元,张某承担20万元,张某车辆的保险公司承担62.2万元。 这类纠纷一般怎么赔 因为是调解,而非判决,其中一些金额的分配,并不是严格按照责任归属来确定的。 但“好意同乘”纠纷,有关赔偿的一些基本规则还是值得说一说的。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张锦伟律师擅长交通事故的赔偿纠纷,他说,像这个案子,马某被甩出车外,他的性质就成为“车外第三人”,保险公司就应该赔付其交强险,12.2万元。 然后,再看车主有无投保“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一般投保额度会在10万元至50万元,对于“车外第三人”来说,除了可以得到“交强险”的赔付外,还能得到“第三者商业险”赔付。 在保险公司赔付之后,总赔偿金如果还有“缺口”,双方车主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马某没有被甩出车外,则是另一种情形。在赔付上,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一样需要承担“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赔付。但曹某这一方的保险公司,只需要赔付给马某“座位险”(上限不超过5万元)。其余部分,再根据双方责任按比例承担。 如何保障搭便车 做记者十余年,在2006年12月,我就报道过一个“好意同乘”的案例。案件发生在金华,一货车司机在路上捎带了三个朋友,后来出了车祸,朋友一死两伤。司机最后被判承担80%的赔偿责任。 2007年9月,宁波也发生了一起“好意同乘”的纠纷,两个同学结伴去丽水参加老师追悼会,女同学搭乘了男同学的车,后来也是不幸发生事故,女同学高位截瘫。案件最后也是调解结案,男同学赔付了119万元。 但是,不管怎么说,“好意同乘”总是应该鼓励的。为鼓励驾车人无偿帮助他人,同时又尽可能防范事故发生,2010年底,省高院公布一则规定,提供无偿搭车的车主发生车祸后,如果无责,车主可减轻对搭车者的赔偿。 注意,是“减轻”,而非“免责”。 2012年底,最高院出台有关交通赔偿司法解释,其中规定:哪怕驾驶人有“重大过错”,包括无证、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甚至是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时有人质疑,这不是在为车主开脱么,实际上该条款的用意是,让受害者尽快得到补偿。而保险公司针对有“重大过错”的车主,可以事后再向其追偿。 不过,西方一些国家,为了鼓励公民搭便车,已在立法上给予支持。因为,同乘可以节省能源,对社会有益。在英美侵权行为法中,就有一个“自愿承担风险”的原则,说的就是搭乘者在选择无偿搭乘时,就应该对机动车的种种意外有一个清醒认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