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宁静淡泊 于 2014-9-2 07:35 编辑
江山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涉及本市环保系统工作人员及其亲属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由江山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统一受理。市环保局负责举报案件的查处,经审查不属市环保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第四条 举报奖励经费在市财政预算设立的举报奖励专项周转资金中列支,由市环保局提出资金拔付申请,市财政按实拨付后,市环保局负责兑现奖励。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环境,有权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下列环境违法行为举报进行奖励: (一)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特别是异地非法偷排、倾倒、填埋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等危险废物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三)非法将含重金属、放射性的废物、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可溶性剧毒废渣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或者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未依法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违法新建、改建、扩建造纸、制革、印染、化工、电镀、农药和涉重金属、危废等重污染工业项目的; (六)工业企业被责令关停、停产治理,擅自恢复生产的; (七)工业企业偷排、漏排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八)非法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等工业固体废物的; (九)规模生猪养殖场封堵排污口后、偷排生猪养殖污水沼液,或规模生猪养殖场未按时封堵排污口、生猪养殖污水沼液直接排入外环境的; (十)工程施工、采制(洗)砂未按要求采取措施造成严重“一江(溪)黄”现象的。 第六条 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可以选择下列途径进行举报: (一)拨打环保投诉热线电话:12369; (二)采取信函或来人举报。江山市北关路24号,市环境监察大队,邮政编码:324100。 第七条 环境执法人员在受理举报后应立即与举报人取得联系,并及时到达现场调查处理。因交通、特殊天气或正在处理其他举报案件等原因,导致环境执法人员不能及时赶往排污现场的,环境执法人员应及时向举报人说明情况。 第八条 举报奖励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客观,不得谎报。 (二)举报对象必须明确,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企业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及排污情况等。 (三)举报人应当指认排污现场,必要时应协助环保部门进行调查取证; (四)举报事项须经环保部门查实; (五)对同一企业同一违法事实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 第九条 以下情况不予奖励: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对象不明,如举报内容属综合性污染难以确定具体违法单位和事实的;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举报人不提供联系方式的。 第十条 举报奖励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举报第五条第(一)--(五)项环境违法行为,经查实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 (二)举报第五条第(六)--(七)项环境违法行为,经查实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三)举报第五条第(八)--(十)项环境违法行为,经查实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 上述奖励金额如超过罚款金额的,按罚款金额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案件经调查核实后,市环保局应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原则上应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市环保局领取奖金。逾期60日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举报受理及查处机关对举报人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其信息。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举报人的举报经查证属谎报行为,且严重扰乱公务的,环保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江山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4年8月22日印发 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可以选择下列途径进行举报: (一)拨打环保投诉热线电话:12369; (二)采取信函或来人举报。江山市北关路24号,市环境监察大队,邮政编码:324100。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