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上海商会理事会互助金管理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章 互助金的募集
第四章 互助金的管理
第五章 借款申请及审核
第六章 借款、还款及欠款处理
第七章 费用及利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的发扬江山市上海商会会员单位互帮互助精神,更好的共同发展江山市上海商会会员企业生产经营,特建立江山市上海商会理事会互助金(以下简称互助金)。
第二条 互助金宗旨是通过本互助金解决会员单位在生产经营中资金的短期需求,尤其在无法得到或无法及时得到银行贷款时,互助金提供一定资金以解决燃眉之急。同时又能为联谊会、商会提供活动经费。
第三条 互助金为江山市上海商会(以下简称商会)会员单位提供筹资渠道,并对相关筹资行为进行一定的约束,保障出资人和借款者的合法权益,建议公平、透明的互助机制,发挥商会在会员单位共同发展中的作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商会下设江山市上海商会互助金委员会(以下简称互助金委员会)为本互助金合法执行机构。
第五条 互助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制定相关互助金管理办法;管理本互助金,并对资金进行稳健、有效管理,保持一定的流动性和增值性;审核会员单位资金互助申请;执行委员会的借贷决定,对资金借贷行为进行监督、备案及借贷过程中其他相关事项的处理、协调;定期向商会会员单位做尽职报告。
第六条 互助金委员会下设主任1名,执行主任多名,成员若干名。其中,所有出资人均自动成为互助金委员会成员,主任和执行主任由会长和执行副会长担任。互助金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互助金委员会选定人选,执行相关互助金委员会具体事务。互助金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任名誉委员和金融顾问,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提供咨询,并扩大互助金的影响。
第七条 互助金委员会设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商会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组成,在互助金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互助金委员职权,对互助金委员会负责。主任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章 互助金的募集
第八条 互助金由商会理事成员按照商会2012年6月16日会员大会通过的出资标准、出资时间缴纳出资本金。
第九条 互助金应当用于本章程第二条所述事项,不得挪作他用。严禁进行股票、期货等高风险投资。
第十条 理事会成员出资投入互助金的资金原则上三年内不得撤回,若有特殊情况可告知互助金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后撤资。
第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单位出资互助金时,填写《江山市上海商会互助金出资表》,填写出资人姓名、出资金额、日期,并在授权互助金委员会进行具体操作授权书上签名。
第十二条 互助金委员会收到出资人出资资金后,核对《江山市上海商会互助金出资表》相关内容及授权书,核对无误后,出具收款凭证并盖章。互助金委员会建立出资档案及财务报表。
第十三条 对出资人在日常生产经营中需要借助互助金进行紧急周转时,互助金委员会会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章 互助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 互助金以个人结算账户作为日常结算及资金留存工具。结算账户户主(称为A角,一般由互助金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任)为互助金委员会主任或经互助金委员会认可的第三人,户主需签署相关法律文书,承诺本人仅为第三方保管方,该结算账户内资金的周转,均需通过互助金委员会决定,根据借款决定函执行相关操作。该结算户(银行卡)密码由另一人(称为B角)设置,并开通手机短信通知和网上银行(查阅版、不可进行网上划帐操作),定期查看该结算账户内金额及交易状况。若出现异常情况,B角需第一时间告知互助金委员会。
第十五条 每次互助金内资金操作,均需A、B角双人到场操作。即A角出卡,B角操作密码。操作后的有相关凭证交互助金委员会保存留底。
第十六条 互助金在不拆借时, 由互助金会主任负责运作,按年利率20%支付利息。
第五章 借款申请及审核
第十七条 互助金委员会在一定范围内宣传、推广互助金。告知江山上海商会推出的该项互助性筹资渠道以及相关出资人和出资金额。
第十八条 当江山上海商会会员有短期筹资需求时,将申请需求内容,包括借款金额、期限、担保方式等以书面形式提交至互助金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九条 互助金委员会根据收到的借款申请书,经过评审,并征求互助金出资人意见,决定是否借款。出资人有权在自身出资金额内自行决定是否出借该笔款项,并自动成为保证人,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出资人甲出资30万,则甲有权决定最高借款30万给申请人,而无需征得其他出资人同意。而如果借款人需借款50万,则需征得出资人甲、乙(假设乙也出资30万)两人同意方可。若甲、乙两人出资总金额仍未满借款金额,则该决定需征求其他出资人意见,直到出资人总共出资金额达到借款人借款金额。
借款人不能及时归还的,保证人代为清偿;不能清偿的,担保人直接以其原出资额款进行清偿,抵扣出资额度。
若单户借款额度在5万元以内,且借款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A角和B角可共同决定是否出借而无需征得相应出资人同意。造成损失的,由所有出资方按出资比例共同承担损失。
第二十条 互助金委员会在申请借款流程中,有义务对借款人个人及企业情况进行了解,并将相关意见作为出资人决策依据。互助金委员会在整个借款过程中起到组织、协调、相关借款文书的起草、签署见证等职责。必要时候,可聘请第三方律师作为法律顾问,规范相关操作。
第二十一条 若借款有担保人,担保人应在A、B监督下填写相关连带担保责任书并面签。
第二十二条 互助金委员会统一出资人意见后,若同意借款,则出具借款决定函。若未通过借款,将结果告知借款人。
第六章 借款、还款及欠款处理
第二十三条 借款申请获得主任会议审核同意后,借款人、出资人签订借款协议书(借款人、出资人、互助金委员会各保留一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金额、期限、利率、逾期罚息、滞纳金比率、宽限期、出资人占借款金额比例明细等。若涉及银行委托贷款、抵押、质押登记等,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帐户管理人(第十四条所述A角、B角)根据主任会员出具的借款决定函,双人到银行将款项划至借款人帐户。借款人签名借款收据。帐户管理人将银行划账凭证及借款收据交互助金委员会整理归档。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需按照借款协议按时付息,到期还款。借款人亦可提前归还借款,相关息费根据实际借款时间按协议结算。还款时,借款人将还款金额划入互助金委员会资金帐户并填妥还款书,由互助金委员会及出资人盖章、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若到期无法付息或归还贷款,主任会议根据实际情况给与一定宽限期。若宽限期后,仍未能还款,互助金委员会与相关出资人将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起诉。对有涉及抵押物的,将强制拍卖,拍卖款偿还借款。该借款人在商会内部进行黑名单通报。
第七章 费用及利润
第二十七条 短期借款利息原则上定为月息2%,即年利率24%。罚息、滞纳金、宽限期等根据借款协议书上所注进行操作。若涉及相关银行委托贷款手续费、抵押、质押登记手续费等及其他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互助互助金通过借款产生的利息及相关费用收益全部作为互助金委员会日常管理费用及联谊会商会活动经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互助金委员会特聘 为常年法律顾问,特聘宁波银行上海分行为常年金融顾问。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互助金委员会协商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互助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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