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宁德的何女士于9月10日上午到某银行宁德分行营业厅取款,当天晚间接到银行柜员电话称其取款时多拿走一万元。何女士否认多拿钱。11月14日,何女士发现自己的账户上被银行私自转走一万元,随即向法院起诉银行,银行也提起反诉,认为何女士不当得利。(《今日早报》12月15日)
法院认为银行提供的录像证据不足以认定多付储户款,应将划扣的一万元返还储户。判决当然没有错,但却遗留了一个问题:银行这么做,算不算盗窃?公民如果多拿了银行的钱,不仅是不当得利,甚至很可能被判盗窃罪。比如许霆,因为发现ATM故障而恶意取款,最终以盗窃罪被判5年有期徒刑。
银行职员私自盗取客户资金被判刑的案例并不少,但类似何女士这种情况,往往是按民事案件来处理,这种局面堪称可以“气死许霆”,其不公之处,相信很多百姓都能体会:我拿你银行的,算犯罪,银行拿我们的,为何就不能算犯罪呢?
从法律层面来看,要认定“银行”犯有盗窃罪是不太可能的,银行属于单位,刑法中并没有规定单位盗窃,盗窃罪的构成主体中并没有明确列出单位主体。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早在1996年就做出了《关于单位盗窃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单位组织实施盗窃,获取财物归单位所有,数额巨大,影响恶劣的,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盗窃罪依法批捕、起诉”。换句话说,银行犯有盗窃罪不能成立,但惩罚银行主管人员,却并非不可行。
1万元算不算数额巨大?批复没有明确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司法实践中,能不能参照个人盗窃“数额巨大”的标准,对单位盗窃案的负责人提起诉讼?笔者以为有关规定应该更加明确。
本案中,银行的错误是很明显的,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作为一个案例,笔者以为所凸显的问题是严重的,银行仅凭自己的认定,就私自划拨客户资金,这么做,储户的财产还有什么安全可言?
新闻并没有提及银行是不是该道歉,是否对客户有赔偿,这可能和何女士的诉讼请求有关,如果何女士只是诉求银行归还一万元,那么,法院当然不可能做出银行应该道歉和赔偿的判决。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角度来看,笔者以为,即便银行道歉和赔偿也不足以体现法律公平,该银行的做法算不算犯罪,应该引起法律界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