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华国正 通讯员 樊辅东) 本想买只穿山甲给亲属治病,结果因触犯刑律被判刑。昨天,记者从柯城区人民检察院获悉,经该院向柯城法院起诉,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吴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罚金2000元。
吴某,女,42岁,柯城区人,其亲属患有重病。一个偶然的机会,吴某得知用穿山甲做药可以治病的“偏方”,又听说一些过路的客货车上有人曾经贩卖过穿山甲,遂多次到杭金衢高速公路衢州某服务区打探。
2012年11月15日13时许,吴某又驾驶汽车至杭金衢高速公路衢州某服务区,见一名中年男子正在从一辆大客车上卸货,遂上前询问是否有穿山甲。对方小心地带吴某到客车行李箱旁,从里面拿出一个黑色塑料袋,打开给吴某看,里面是一只活的穿山甲,经讨价还价,最后以1万余元成交。
吴某带着穿山甲回到衢州市区,想找个诊所问一下如何做药,被巡逻民警发现。
经浙江师范大学生态研究所专家鉴定,该只穿山甲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说,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都对野生保护动物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如未经许可,擅自买卖、运输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不论数量多寡、不论是否源于人工驯养繁殖,根据有关规定,均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依法可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